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第 11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14-12-31
運作者申請許可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經技術諮議會認有重大風險。 二、二年內曾因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同一管制性化學品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