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第 13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14-12-31
前條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依化學品之危害性或運作行為,縮短有效期限為三年。 運作者於前項期限屆滿仍有運作需要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依第七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