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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 Article 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2 條|影視出版|Peraturan|Berkuat Kuasa

文化部|v1.0

Terakhir Dipinda: 2015-03-09

Kandungan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電視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經營電視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廣播電視廣告業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供應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電視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第一項所稱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Peruntukan Undang-undang Berkaitan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 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 Article 17(第 17 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 Article 9(第 9 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 Article 1(第 1 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 Article 3(第 3 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 Article 4(第 4 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 Article 5(第 5 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 Article 6(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