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14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2-21
申請人未繳納費用、提供資料、樣品或有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或依現有資料逕為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