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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15 條

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15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2-21

內容

申請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非製造業者申請製造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或非製造業者且非輸入業者申請輸入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 二、未符合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之規定。 三、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未符合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之規定。 四、動物用藥品之主治效能不明確、無顯著療效或未通過動物用藥品重新評估。 五、動物用藥品有嚴重副作用或具安全疑慮。 六、動物用藥品之處方、製法或劑型不適當。 七、動物用藥品複方成分之配合比例與處方依據不符,且未提出完整之試驗報告。 八、複方成分間有配伍禁忌或不良之相互作用。 九、複方成分使用時,會增加毒性或嚴重副作用。 十、複方成分使用時,不增加抗菌範圍或不增加抗菌作用。 十一、複方成分間有交叉抗藥性。 十二、製劑之劑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 十三、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提供之樣品,經檢驗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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