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28 條

📜
法律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
條款號
第 28 條
📂
分類
動植物防檢疫
📍
Hierarchy Path
第 四 章
🏛️
Authority
農業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02-21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本準則施行前,未提供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機構執行口蹄疫、豬水病、家禽流行性感冒、新城病及豬瘟等動物病原效力試驗之資料而取得動物用藥品許可證之動物用消毒藥...

📝 內容

本準則施行前,未提供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機構執行口蹄疫、豬水病、家禽流行性感冒、新城病及豬瘟等動物病原效力試驗之資料而取得動物用藥品許可證之動物用消毒藥品,於本準則施行後,其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申請展延時,應提供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機構執行前述動物病原效力試驗之資料,展延許可範圍,始得包括對該等動物病原之效能。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