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回收處理辦法|第 17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0-20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就第一級及第二級藥品回收作業之後續處理方法及日期,對轄區內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予以查核,並將查核結果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