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回收處理辦法|第 4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0-20
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其藥品回收作業之對象如下: 一、第一級、第二級及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七款公告回收之藥品: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 二、第三級:藥局及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