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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4 條

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4 條|國庫|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0-26

內容

菸酒事業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並配置相當資源。 前項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本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 二、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其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依據、特定目的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使其所屬人員均明確瞭解。 三、定期對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規定、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及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方法或管理措施。 四、定期就執行任務情形向菸酒事業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提出書面報告。 本計畫之訂定或修正,應經菸酒事業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核定。

相關法律條文 - 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27 條(第 27 條)
  • 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追溯追蹤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