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11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12-05
票券商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以準則定之。 票券商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被保證人、交易對象或其他客戶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他票券金融公司或金融機構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他票券金融公司或金融機構之董事或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