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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生效中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5 條
最後修訂:
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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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票券商不得簽證、承銷、經紀或買賣發行人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期票券。但下列票券,不在此限: 一、國庫券。 二、基於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且經受款...
📝 內容
票券商不得簽證、承銷、經紀或買賣發行人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期票券。但下列票券,不在此限:
一、國庫券。
二、基於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且經受款人背書之本票或匯票。
三、經金融機構保證,且該金融機構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期票券。
一、國庫券。
二、基於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且經受款人背書之本票或匯票。
三、經金融機構保證,且該金融機構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期票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