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及輸入許可辦法|第 13 條|畜牧|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6-01-21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授權其他飼料販賣業者辦理輸入者,應逐批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簽審通關共同作業平台上,鍵入被授權者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