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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第 5 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第 5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6-05-12

內容

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者,其罰鍰之裁罰基準,規定如附表七。

罰則

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者,其罰鍰之裁罰基準,規定如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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