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第 10 條|產業|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16-07-26
同一企業已就相同或直接競爭之產品或服務,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受損企業補助者,不得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