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第 2 條|產業|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16-07-26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相同產品或服務,指該產品之構成物質及特性相同或服務之內容及特性相同。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直接競爭產品或服務,指該產品之構成物質及特性或服務之內容及特性有所差異,但其在使用目的及商業競爭上具有直接替代性之產品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