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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13 條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13 條|傳播|法規|生效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6-12-08

內容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審驗契約,並令其繳回認證證書及註銷其認證證書: 一、不符合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條件。 二、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或第十五條規定。 三、逾越委託審驗契約授權範圍或怠於辦理審驗案件工作。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不定期查核。 五、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行政程序法、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或本辦法等法令規定。 六、受理申請審驗案件,有無正當理由之拒絕或差別待遇之情事。 七、核發之審定證明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令驗證機構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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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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