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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4 條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4 條|傳播|法規|生效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6-12-08

內容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流程如附件一): 一、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申請書(如附表)。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申請人所屬實驗室認證證書影本。 四、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之驗證人員符合前條第二項資格之基本資料。 五、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組織架構圖與功能說明表。 六、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品質手冊。 七、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品質文件一覽表。 八、依驗證項目之終端設備之審驗作業程序。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與申請人資格相關之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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