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第 13 條|就業服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16-12-20
企業得申請預為輔導調整支援措施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勞工所屬企業,得申請協助辦理勞工進修訓練、職務再設計補助及協助建立勞資自治協商機制。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勞工所屬企業,得為勞工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 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調整支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