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1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8-12-19
再利用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五年,由本部核定之。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有效期間屆滿日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得向本部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屆期未申請展延者,其許可文件失效,不得從事再利用業務;再利用機構有繼續從事再利用業務必要者,應重新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