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食品藥物管理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8-12-19
📋 條文摘要

再利用機構依前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再利用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再利用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提出。 前項再利用計畫書,應包括下列文件、資料: 一、事業廢棄...

📝 內容

再利用機構依前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再利用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再利用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提出。
前項再利用計畫書,應包括下列文件、資料: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除計畫。
三、再利用計畫。
四、試運轉計畫。
五、污染防治計畫。
六、再利用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
七、異常運作處理計畫。
八、緊急應變計畫。
九、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或佐證資料。
十、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文件。
十一、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駐外館處或其他經授權之機構認證之中譯本。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