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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4 條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4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8-12-19

內容

經審查通過之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有變更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報本部核准後,始得為之: 一、試驗計畫之試驗期間。 二、事業廢棄物進廠管制方式或允收標準。 三、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容量。 四、再利用流程或設施。 五、再利用作業期程。 六、產品名稱、用途或規格。 七、產品檢驗項目、方法或頻率。 八、污染防治方式、設施或規格。 九、再利用後剩餘事業廢棄物清除及處理方式。 十、產品庫存量超過貯存容量時之處理計畫。 十一、停業或歇業時未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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