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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第 8 條

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第 8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2-04

內容

申請人於漁獲證明書核發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核銷或註銷: 一、使用漁獲證明書者:其應向主管機關辦理核銷之漁獲證明書種類、期間及應檢附文件如附件三。 二、因故未使用漁獲證明書者:應於證明書有效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主動向主管機關辦理註銷: (一)註銷原因之說明。 (二)漁獲證明書正本。 (三)漁獲物或漁產品輸出後始發生註銷原因者,應另檢附其出口運輸單據影本,及輸出地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證明聯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未於前項第一款所定期間辦理核銷,得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並檢附原核發之漁獲證明書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期間,每次展延最長期間依附件三所定期間辦理,且不得逾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之有效期間。 未能依前二項規定完成核銷者,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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