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第 2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2-04
主管機關受理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漁獲證明書之申請核發、核銷、註銷、補發及其他相關業務,得委任所屬農業部漁業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