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第 11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2-04
申請人申請核發、核銷、註銷或補發漁獲證明書,所填具申請書、應檢附之文件或其內容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不能補正者,逕予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