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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4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4 條|影視出版|法規|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4-26

內容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節目獎項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且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及廣播節目製作業入圍者,另頒給入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每一獎項得獎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 二、入圍廣告獎項、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獎項得獎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 三、入圍各項個人獎項及創新研發應用獎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人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獎金均分。 四、特別獎項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其得獎名額及獎項名稱由特別獎項評審小組決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