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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5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5 條|影視出版|法規|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4-26

內容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獎項之評審,由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為之;同條第六款特別獎項之評選,由本部另遴聘專業人士組成特別獎評審小組為之;評審結果及評審委員名單,將於本部網站對外公開。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原則,公正執行任務,且不得干涉其他組別之評審內容。評審委員均應簽屬切結書,同意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及對評審身分、評審過程及結果保密,若有違前述規定時,應請辭評審委員,並應將評審審查費用繳回本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稱影視局);評審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部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將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姓名對外公開;得獎名單公布後,將全體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 一、內容創意。 二、製作水準。 三、表現技巧。 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 一、創新性。 二、執行情形。

相關法律條文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