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運出入申請辦法|第 2 條|文化資產|法規|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0-29
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申請文物運出入者(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外國運入文物須全數再運出,或本國運出文物須全數再運入。 前項外國運入之文物,如因故無法全數運出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依第五條第一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