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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文物運出入申請辦法-第 3 條

📜
法律名稱
文物運出入申請辦法
📋
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文化資產
🏛️
Authority
文化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1-10-29
📋 條文摘要

外國運入之文物,依下列規定申請: 一、中央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國立文物保管機關(構)及全國性法人團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 內容

外國運入之文物,依下列規定申請:
一、中央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國立文物保管機關(構)及全國性法人團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二、地方政府之機關(構)、博物館、學校等及地方性法人團體,向所屬或立案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本國運出之文物,依下列規定申請:
一、中央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國立文物保管機關(構)及全國性法人團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二、地方政府之機關(構)、博物館、學校等及地方性法人團體或個人,向所屬、立案或設籍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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