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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10 條

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10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7-17

內容

海關變更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變更後之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自通知申請人變更之日起三年內有效;其變更涉及貨物輸入規定者,變更後進口之同樣貨物應依進口時之相關輸入規定辦理。 經申請人舉證證明其已訂定契約並據以進行交易,將因預先審核結果變更導致損失者,得申請適用原預先審核結果,但以九十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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