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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關?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7-07-17
📋 條文摘要

申請人提供資料或樣品不全致無法辦理原產地預先審核,應於收到海關書面通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件。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請延長補件期限。...

📝 內容

申請人提供資料或樣品不全致無法辦理原產地預先審核,應於收到海關書面通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件。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請延長補件期限。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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