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4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7-17
申請人提供資料或樣品不全致無法辦理原產地預先審核,應於收到海關書面通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件。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請延長補件期限。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