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11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7-17
財政部關務署各關應設立單一窗口,並指定專人處理原產地預先審核業務。 原審核海關應將第四條所定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申請書、相關產地證明文件及其審核結果,通知其他各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