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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58 條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58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七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12-05

內容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罰則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法律條文 - 票券金融管理法

  • 海關進口稅則-3(3)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58-1 條(第 58-1 條)
  •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58-2 條(第 58-2 條)
  •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58-3 條(第 58-3 條)
  •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58-4 條(第 58-4 條)
  •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59 條(第 5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