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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58-2 條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58-2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七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12-05

內容

犯第五十八條或第五十八條之一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五十八條或第五十八條之一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罰則

犯第五十八條或第五十八條之一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五十八條或第五十八條之一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相關法律條文 - 票券金融管理法

  • 海關進口稅則-3(3)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58 條(第 58 條)
  •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58-1 條(第 58-1 條)
  •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58-3 條(第 58-3 條)
  •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58-4 條(第 58-4 條)
  •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59 條(第 5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