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 12 條|資源循環|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7-10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受理審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時,應將審查結果副知指定公告事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審核機關發現審核通過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未符合本法及相關規定之顯然錯誤者,得隨時更正之,並通知指定公告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