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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16 條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16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3-25

內容

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漁業人,單船單航次得申領之當年度太平洋黑鮪標籤數量如下: 一、總漁獲量未達當年度總漁獲配額百分之七十: (一)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我國當年度總漁獲配額、當年度申請作業許可漁船船數及漁船噸級別決定並公告之。 (二)返港卸魚時,申領之標籤已用罄者,得再申領前目公告之標籤數量;未用罄者,賸餘未使用之標籤仍得繼續使用,並得再申領與前目公告標籤數量之差額。 二、總漁獲量達當年度總漁獲配額百分之七十: (一)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我國當年度總漁獲配額、許可作業漁船船數及漁船噸級別決定並公告之。 (二)返港卸魚時,申領之標籤已用罄者,得再申領前目公告之標籤數量;未用罄者,賸餘未使用之標籤仍得繼續使用,並得再申領與前目公告標籤數量之差額。但賸餘未使用之標籤數量超過前目公告數量者,須於該標籤用罄後,始得再申領。 三、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公告限期停止捕撈太平洋黑鮪時,自停止捕撈日起不得申領標籤,且已申領未使用之標籤作廢。 前項漁業人應如實申領及使用標籤,不得有短報未使用標籤數量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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