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 3 條

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 3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1-17

內容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得申請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老舊大型車。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新大型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 三、老舊大型車及新大型車登記為同一人所有。

相關法律條文 - 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 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