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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第 3 條

📜
法律名稱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
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畜?
🏛️
Authority
農業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8-12-24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報驗義務人應於產品抵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於產品抵達港埠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進口報單影本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報查...

📝 內容

報驗義務人應於產品抵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於產品抵達港埠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進口報單影本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報查驗。
前項申報查驗,有文件缺漏或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查驗機關應先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查驗機關得依現有資料逕為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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