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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第 5 條

📜
法律名稱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
條款號
第 5 條
📂
分類
畜?
🏛️
Authority
農業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8-12-24
📋 條文摘要

船艙散裝之產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合併申報查驗,且分多港卸貨者,其臨場查核或取樣檢驗,由最先抵達港口之查驗機關執行,其餘港口之查驗機關,依該查驗結果逕予核...

📝 內容

船艙散裝之產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合併申報查驗,且分多港卸貨者,其臨場查核或取樣檢驗,由最先抵達港口之查驗機關執行,其餘港口之查驗機關,依該查驗結果逕予核判。但有新事實或新證據,足認有影響飼料衛生安全之虞者,其他港口之查驗機關得於產品抵達時,再次臨場查核或取樣檢驗,並依查驗結果另行核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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