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第 10 條

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第 10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5-22

內容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依回收作業計畫書執行完畢者,應於完成回收之次日起十四日內,製作執行回收成果報告書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一級回收作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縮短為七日內辦理。 回收成果報告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二、產品名稱。 三、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 四、產品之批號或序號之識別資料或編號。 五、產品製造或輸入總量、銷售數量及庫存量;並分別記載已回收及未回收之品項與數量。 六、各回收業者之回收品項及數量明細。 七、回收完成之日期、回收產品存放地點、預定後續處置方法及日期。 八、如已銷毀者,並檢附銷毀過程之拍照或錄影紀錄。 九、就回收原因之後續矯正預防措施。 回收成果報告書內容有缺漏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

相關法律條文 - 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

  •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