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第 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5-22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回收完成期限,規定如下: 一、第一級:自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接獲主管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縮短為十四日。 二、第二級:自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接獲主管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二個月。 三、第三級:自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接獲主管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