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第 5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5-30
符合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但書規定郵寄輸入之植物檢疫物,其包裝上應明顯標示內容物名稱。 依前條取得輸入許可者,應將輸入許可文件附於包裝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