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 4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7-26
積極利益分為下列二類: 一、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期間所產生之營業淨利、對價或報酬,且與違反本法義務有關者。 二、他人與違反本法義務受處分對象有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直接因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受有之財產收入、報酬或對價等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