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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 10 條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 10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7-26

內容

所得利益計算期間之起算日,以認定其違反本法規定之日起為起算日,所得利益追繳期限為六年;停止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主管機關令採取必要防制措施、限期補正或改善者,自令其採取必要防制措施、補正或改善之日起為停止日。 二、經處分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停工(業)、歇業或停止污染行為者,自令其停工(業)、歇業或停止污染行為之日為停止日。 三、自報停工(業),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自其自報停工(業)之日為停止日。 經主管機關查驗認定未依規定採取必要防制措施、完成補正、改善、停工(業)、歇業或停止污染行為者,應就前項停止日至主管機關查驗認定實際已採取必要防制措施、完成補正、改善、停工(業)、歇業或停止污染行為之日期間另行計算所得利益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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