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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 11 條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 11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7-26

內容

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至前條核算、推估之所得利益,應分別計算積極利益及消極利益後予以加總,有重複計算之費用成本等項目時,僅就其所得利益較大者,予以計算。 前項結果與分別按日加計所得期間積極利益及消極利益之利息後,即為應追繳之所得利益總和,其計算公式如下: 所得利益總和=Σ(【年度積極利益i+積極利益之利息i】+【年度消極利益i+消極利益之利息i】) 一、積極利益之利息i=年度積極利益i×利率i×積極利益計算期間之年數 二、消極利益之利息i=年度消極利益i×利率i×消極利益計算期間之年數 三、i:獲有利益年度。 四、利率:依所得利益產生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據。 前項利息之計算期間,自認定其違反本法規定之日起,至所得利益計算期間之停止日止。 所得利益總和計算取至新臺幣元,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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