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 12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7-26
受有利益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檢具所得利益之相關資料供主管機關據以核算、推估違反本法義務之所得利益。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查證,必要時,得請稅捐稽徵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力供應機構、自來水供水機構或其他相關主管機關(構)、事業單位、團體等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