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 15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7-26
主管機關與受有利益人進行協談時,應檢視受有利益人所附佐證資料之真實性與正確性,並考量確認所得利益所需成本,評估協談要件及內容,必要時,得召開會議,邀集專家學者共同參與。 協談結果,應作成紀錄。主管機關得審酌參考協談結果,作成行政處分進行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