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第 17 條|醫事|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1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就醫療(事)機構辦理之下列事項,提供利息補貼: 一、短期週轉金貸款。 二、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員工薪資貸款。 前項第一款之貸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