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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第 2 條
生效日期:
2025-08-01
最後修訂:
2025-07-21
📋
條文摘要
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鋼製容器)及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複合容器)辦理檢驗時,應附有個別認可合格標示或定期檢驗合格標示。 前項合格標示...
📝 內容
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鋼製容器)及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複合容器)辦理檢驗時,應附有個別認可合格標示或定期檢驗合格標示。
前項合格標示有滅失或遭移置者,應向原合格標示核發機構申請核發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檢驗。
前項合格標示有滅失或遭移置者,應向原合格標示核發機構申請核發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