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第 2 條|消防|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8-01|最後修訂: 2025-07-21
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鋼製容器)及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複合容器)辦理檢驗時,應附有個別認可合格標示或定期檢驗合格標示。 前項合格標示有滅失或遭移置者,應向原合格標示核發機構申請核發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