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10 條|資源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數位發展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30
主管機關審查第八條頻率核配之申請或變更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符合頻率分配表之規定。 二、符合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之規劃。 三、符合國際電信公約或國際無線電規則有關規定。 四、對經核配之頻率不發生妨害性干擾。 五、對國際電信聯合會已計畫及登記之頻率不發生妨害性干擾。 六、採用之無線電技術及使用效率。 七、屬頻率分配表之次要用途頻率,對主要用途頻率不發生干擾。 前項頻率核配之申請,經審查不予核配者,主管機關得另行核配或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