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 22-1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07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增資發行新股時,主管機關得規定其股權分散標準。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會視訊會議、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會表決權、股東或股票之股務事務、股務自辦或股務委外辦理、股務評鑑及其他相關股務事務,其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